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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质监检查抽样大有讲究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17/1/13 | 点击率:

案情简介

2016414,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县内某复合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某复混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被判为不合格。某复合肥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认为执法人员所抽的该批复混肥,企业自检不合格,计划作为原料重新加工,待检测合格后再予以销售。故认为执法人员是有意对其不合格复混肥进行抽样,不是在其成品复混肥中抽取,对本属不合格复混肥检验结果当作成品复混肥检验结果不予认可。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收到某复合肥生产企业对复混肥不合格检验结果不予认可的报告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样情况认真进行了核查。经查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认真询问了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抽样情况,认定执法人员所抽复混肥样品是从某复合肥生产企业的成品复混肥中抽取。据此,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书面向某复合肥生产企业进行了回复。之后,某复合肥生产企业认可了该复混肥不合格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报告,并接受了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其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问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抽样检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又是市场和质监行政执法办案当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监督检查抽样程序中的产品批次认定、所抽产品是否属成品、抽样数量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方式方法是否正确、抽样证据的收集是否齐全等,将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以及依据检验结果进行行政处罚的正确性,而违反抽样程序导致行政处罚败诉的风险是很严重的。

一、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抽样能力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质监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质监抽样取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而从涉案物品中选取少量具有代表性的同类、同形态物品,并按原物质形态固定起来,先行登记保存7日,是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的过程,即证据保全。二是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时,对产品按标准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物品作为样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作为证据的过程,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抽样人员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部门或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三是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目的是防止抽样人员不符合要求,而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程序,导致监督检查抽样无效。由此,抽样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具有相应的能力,是做好监督检查抽样工作的基础。

二、监督检查抽样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检查抽样人员在监督检查抽样前要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坚持有备无患。

1、了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所涉及的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由于产品的不同,监督检查抽样的方法也是不一样。抽样前要针对所抽的产品,收集相关的标准,掌握该产品标准、相关抽样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批”概念,样本批量范围对应的抽样样本数和样本数量,标准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复验样品数量,对于上述产品批或应抽样数量,产品标准中规定了的,按产品标准要求抽样;产品标准中未规定的,按有关抽样标准规定抽样。如《复混肥料》GB15063-2009国家标准的检验规则中,就对复混肥料的抽样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最少采样袋数与总袋数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对总袋数超过512袋的,要按照采样袋数=3N为总袋数)这个计算公式计算出抽样袋数。又如《轿车轮胎》GB9743-2007国家标准中就无具体的“抽样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应根据轮胎产品的特性,采用“分层抽样方法”进行。

2、准备好相关抽样器具、执法文书。

对有些产品,应根据抽样标准的要求,使用标准规定的“扦样”工具进行抽取样品,如抽化肥,就要使用专用的抽样钎;抽桶装食用油,就要使用专用的抽油管;抽水泥,就要使用专用的水泥取样器。样品的存放容器也要满足标准要求,如需冷藏、冷冻或避光的,则需准备相应符合要求的存储容器。要准备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足够的封样工具和封条。不要在抽样过程中出现缺这少那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抽样过程中要做好具体方案

1、要明确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抽样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在监督检查抽样时,要注意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产品合格,现场是否有标明产品为不合格品、试制品、处理品、样品等标志,是否有证据证明是企业用于出口的产品。

2、要现场确定监督检查抽样“产品批”。

监督检查抽样一般应以一批产品作为检验的对象,保证监督检查抽样批次的统一性。“产品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产品标准要求确定。二是产品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回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该批”,系指有充分证据能认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数量,可以包括库存数、售出数。不能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三是尽量不要将不同来源、不同规格、不同时期生产或购进的产品混在同一批中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四是对不同名称的产品,或者同一名称但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不能确定为同一批。在确定了“产品批”后,依照产品标准或相关抽样标准,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抽样方案。

3、掌握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扦样)方法。

针对产品形状、状态、包装的不同,产品标准或相关抽样标准中规定了不同的抽样(扦样)方法。如小麦粉的抽取,在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中规定:小麦粉扦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扦样包点要求均匀分布,用扦样器按包装对角扦样,每包次数要求一致;抽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或使用分样器进行混样后,提取剩余的所需试样重量。又如柴油的抽取,要执行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国家标准,使用专用抽油管,在油料罐的“上、中、下”三个不同的点位进行取样,再进行分样。

4、抽样时要主动出击,不要中了企业的套。

有的企业为了对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蒙混过关,故意生产一些质量合格的产品存放在某仓库中,当执法人员来抽样检查时,企业就带领执法人员到该质量合格的产品仓库中去抽样,虽然质监部门抽了样,但检验却合格。而企业却大肆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坑害消费者。这往往是质监部门在企业取样与到市场上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率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到企业去抽样,要先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了解,在企业周围转一转,熟悉企业产成品存放情况,不要盲目地跟着企业的人员去抽样,防止被企业忽悠。另外在抽取PE管、PVC管、建筑型材、钢筋等管材样品时,不能只截两头,要两头、中间都抽取。因有的生产企业为了对付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合格,就有意将两头做成合格的,而在中间部位有意偷工减料,生产不合格的产品。这样既达到了偷工减料,又蒙蔽了执法人员,还达到了抽检合格的目的,真可谓是“一举三得”。

5、不能将随机抽样等同于随意抽样。

抽样是个技术活,也是一个辛苦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由企业抽样。”但有的执法人员嫌脏、怕麻烦、图方便,就由企业拿样。有的执法人员对随机抽样理解为就地就近就便随意抽样,如对粉状样品,随便用手捧几把;对罐装样品,随便倒几斤;对瓶装样品,随便拿几瓶。等等,完全不按抽样规则进行。因不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样品就不具有代表性,将直接影响到检验数据的正确性和检验结果证据的有效性,从而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

四、做好监督检查抽样后的后续工作

1、认真封好样品。

在抽完样后,要分成须送检样品和备用样品,根据样品的需要分装在符合要求的容器中,在关键部位贴严、贴实封条,以防止样品被调换。如用广口瓶盛装化肥样品时,要分别在瓶口上贴好封条。又如在对建筑钢筋封样时,要对须送检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捆扎好,再在钢筋上分别贴上封条。

2、认真制作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

《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是对抽样产品情况和监督检查抽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书面凭证,必须如实做好记录,以达到再现现场监督检查抽样时的真实、完整过程。

3、认真保管好样品。

要加强对样品的运输管理和备用样品的保管,防止样品在运输途中损坏、遗失,影响检验结果,甚至无法进行检验。要加强对备用样品的保管,样品存放环境要符合标准要求,防止受潮、受损、变形等,尤其要特别防止备用样品被遗失,确保检验结果异议处理时能够发挥原始证据的作用。

案件处理

本案例中,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抽样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抽样是在某复合肥生产企业的成品库中抽取,在所抽复混肥的仓库大门上,企业标明了“成品库”字样。执法人员检查了所抽复混肥的包装情况,袋内放置了某复合肥生产企业已检验合格的“合格证”。并且执法人员还核查了某复合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自检报告,发现该批复混肥企业已自检合格。现场并未见到企业标明该复混肥为不合格品、处理品、试制品、样品等标志,且不是生产用于出口的产品。经调查,该批复混肥已全部销售完毕。这就充分表明执法人员所抽复混肥是企业生产的成品。

(作者单位:江西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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