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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过期药”一个好归宿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18/6/4 21:09:37 | 点击率:

  □许朝军

  “家里一堆过期药很是头疼,小区找不到回收的地方,放在家里也容易误食,只好扔掉。”近期媒体报道中,长春市民郑薇的这个烦恼非常有普遍性。“过期药我们不丢垃圾桶里,又能扔哪里呢?总不能一直放家里发霉吧。”成都市民熊女士抱怨说。

  (据《羊城晚报》》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家庭小药箱,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80%的家庭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这些过期药如果处理不科学,自身因容易分解、蒸发、散发有毒气体等,极易造成环境污染。有统计资料表明,在药品不良反应案例中,有近1/3是由过期药品或药品保存不当引起的。比如,过期失效的四环素分解出的有害物质会损伤人体肾脏的肾小管细胞,导致酸性物质不能排出体外而引起酸中毒。目前我国虽然已将家庭过期药品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然而据调查发现,长期以来过期药品并没有被专门回收和处理,老百姓家里的过期药品基本都像普通生活垃圾一样被扔掉,其对环境的污染之患可窥一斑。

  “过期药”已经“疗效失效”,是断然不能再用,但因为“过期药”长期面临无人回收、无处回收、难以回收的尴尬局面,更导致衍生出了另外一些现象,如不法分子和个别小诊所采取私自回收然后由药贩子倒卖、转售或者“翻新加工”等“二次流通”,走向农村医疗市场和其他市场,这样不仅容易因失去疗效影响服用者的治疗,而且严重的还会成为“毒药”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过期药”说白了也是一种医疗垃圾,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药品功能荡然无存,而且如果没有科学的无害化处理,还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一些非法贩卖“过期药”的行为,更是医疗和健康的“疾患杀手”,不管是对公共安全还是个体健康,都是不容忽视的恶性隐患。但目前在国内“过期药”处理方面,还存在公众科学回收意识不强、处理行为随意、专门回收机制不健全、回收渠道不通畅等现象。

  不管是从科学处置废弃物助力环保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公共医药安全和个体健康、规范医药市场的角度,“过期药”其实更需要一个“好归宿”,进而实现无害化科学处理。结合实际,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采取科学的干预措施,为“过期药”寻找一个“好归宿”。首先,应加强“过期药”科学处理的宣传教育,从全民健康和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公众进行科学的用药常识教育,将“过期药”的科学无害化处理纳入宣传教育的重点,让公众知道该如何对待家庭“过期药”以及不科学处置“过期药”对环境、对公众和个体健康的危害,从源头上杜绝随意处理“过期药”现象的发生。其次,应从规范医药市场管理、明确处置责任的角度,从医疗市场法治建设入手,对“过期药”处理进行法律责任明晰。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药品管理法》,并对违法处置“过期药”进行了司法界定,并明确过期药品进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却没有明确确定处理“过期药”的责任主体,结果导致无人管和管不到位等畸形,处理行为也是五花八门。因此,当务之急,是科学确定“过期药”处理到底应该由谁负责、谁监管、谁执法问责。笔者认为,不妨将“过期药”处置纳入食药监局的监管范围,便于统一药品生产、流通、回收各个环节的监管一致性。再次是应尽快设计具体的回收办法,规范回收机制。这里可以采取职能部门授权、财政补贴回购等方式,明确各级药品经销单位和社区卫生机构为回收主体,明确将“过期药”处置纳入专门的医药垃圾处理渠道,并建立科学的回收可查追溯机制,形成科学运转的回收网络体系。可以尝试“以药易药”的“以旧换新”措施以及有偿回收制度等,同时建立和完善回收登记制度和可追溯查源制度,让“过期药”也像正规药品流通一样,沿着正确的轨道科学地走“回收道”,最终进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让其通过焚烧或者无害化销毁,最终找到适合的“归宿”。

  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完善科学的“过期药”处理追责制度,采取司法解释等途径,对违规处理、回收“过期药”行为进行依法追责,用铁的问责杜绝随意处置和违法处置“过期药”导致环境污染和影响公众安全、个体健康的不法行为,从根本上遏止“过期药”沦为祸害的畸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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