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商务部网站发布2014年度第28号公告,初裁决定自4月3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公告,自4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称,商务部初步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7.6%-56.9%,中国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自2013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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