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21493607A号公告,修正“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检疫条件第一点、第八点,自即日生效。
制定“美国产品苹果鲜果实输入检疫条件”。
修正乙、有条件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一项苹果蠹蛾规定,于检疫条件栏增列“美国产苹果依美国产苹果鲜果实输入检疫条件办理输入”规定。
修正乙、有条件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第八点规定,增订“属无法鉴定植物种类的生植株或具繁殖力的营养体(种子、果实除外)者”,可实施隔离检疫规定。 (陈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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