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本应享受退免税待遇,但一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而失去机会,税务总局新规将使企业有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这也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新举措。
《公告》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
--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际相关机构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计量技术联合会(OMEKO)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亚太法制计量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世界贸易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